【本報訊】一名港人六年前在澳門一間五星級酒店內滑倒,導致左臂部分永久性傷殘,事主遂告上法院向酒店持牌公司索償。澳門中級法院審理該宗上訴案後,昨判被告公司需向事主支付十五萬澳門元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連同早前已獲判的逾廿二萬澳門元醫療費及精神賠償等,事主合共獲賠卅七萬澳門元,約卅六萬港元。
案情指,二○○九年十月三日,五十九歲港男與妻子入住澳門某酒店,男事主同日在房間內洗澡,在穿衣後返回淋浴房時滑倒,向後倒在洗手間地上導致左臂受傷,當時酒店立即召救護車將他送院,事件導致男事主左前臂兩處骨折、六周無法移動,並留下永久性傷殘,被鑑定有最少百分之八「長期部分無能力」。
男事主之後循初級法院向涉事酒店持牌公司提出訴訟,初級法院審理後判被告需支付醫療費用及非財產損害賠償逾廿二萬元,但駁回其他索償請求;事主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法院審理後判被告須再支付十五萬元「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而初級法院較早時判處的賠償額則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