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說中,狼和狽是兩種外形相似的野獸,狼的兩條前腿長,兩條後腿短,而狽正好相反,兩條前腿短,兩條後腿長,狼無狽不立,狽無狼不行,所以經常互相利用,合夥傷害牲畜,這就是成語「狼狽為奸」的由來。現實中,類似例子屢見不鮮,壹傳媒前主席黎智英向反對派提供政治黑金,而反對派政客則充當其保護傘,正是狼狽為奸的最佳示範。
立法會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昨日就秘密捐款醜聞進行第二場閉門聆訊,醜聞主角黎智英首次現身「受審」,但僅作供十七分鐘便草草了事,分明是做騷。最匪夷所思的是,公民黨主席余若薇竟充當黎智英的法律顧問,當被追問公民黨亦捲入黑金醜聞,是否存在利益衝突時,余若薇又改口稱黎智英是其朋友,前言不對後語,顯然是心中有鬼。
眾所周知,公民黨與黎智英的關係千絲萬縷,黎智英過去兩年多向反對派政黨及人士秘密捐款合共逾四千萬元,其中牽涉公民黨及其黨員的就有七百多萬元,包括一三及一四年共捐款六百萬元予該黨,以及分別向黨員梁家傑、毛孟靜、陳淑莊捐款三十至五十萬元。儘管毛孟靜否認收過有關捐款,梁家傑則聲稱代真普聯收錢,但黎智英是公民黨的幕後大金主,這一點是無可置疑的,可見余若薇充當黎智英的法律顧問,不僅有利益衝突之嫌,而且擺明庇護金主,活脫脫一副奴才相。而另一名公民黨成員吳靄儀擔任捲入黑金醜聞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的法律顧問,同樣無法洗脫瓜李之嫌。
受人錢財,替人消災,黎智英通過政治黑金操控反對派,而反對派則對金主投桃報李,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去年多名議員就所謂《蘋果日報》被抽廣告一事在立法會提出質詢,當中包括捲入黑金醜聞的反對派政客,他們擺出一副維護新聞自由的姿態,其實明眼人都看得出他們是為金主搖旗吶喊。尤其是去年歷時七十九日的佔領之亂,反對派政客圍着黎智英團團轉,有如「群丑護主」一般,更是將他們狼狽為奸、蛇鼠一窩的醜態暴露無遺。
顯而易見,立法會議員接受政治捐款而沒有申報,不僅違反申報守則,而且可能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然而奇怪的是,立法會議監會早前竟以意見分歧為由放生其中三名議員,包括梁家傑、毛孟靜及涂謹申,只有梁國雄及李卓人被立案調查。不難預料,在反對派包庇護短之下,議監會對梁國雄及李卓人的所謂調查必然又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樣令人質疑的是,廉政公署調查黑金醜聞已近一年,去年八月分別派員到黎智英及李卓人寓所搜證,並邀請他們到廉署「飲咖啡」,今年二至三月則先後邀請工黨三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張超雄及張國柱到廉署受查,之後便如石沉大海,莫非又是不了了之?
最諷刺的是,反對派政客總是站在道德高地,對別人指指點點,其實,他們自己其身不正,可謂五十步笑一百步。很簡單,如果黑金醜聞發生在政府官員或建制派議員身上,反對派肯定咬住不放,非人頭落地不可;一旦他們的醜聞被踢爆,不但不願認錯,反而百般狡辯,有人矢口否認,有人表示「袋住先」,有人死撐不涉個人利益,簡直是侮辱市民智慧。
當然,黑金醜聞除了令人見識反對派政客厚顏無恥,也暴露立法會申報制度千瘡百孔。在現行制度之下,幕後金主只要採取迂迴方式,先捐款給政黨或政客的家人朋友,再由後者轉贈,就可以瞞天過海。當局最近亡羊補牢,修訂《區議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訂明以政黨名義代候選人收取選舉捐款,等同直接由候選人收款,必須清楚交代捐款來源及用途。這顯然是針對黎智英的黑金醜聞,怕只怕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反對派政客及金主總有辦法逃避規管,特別是二十三條未立法,他們根本有恃無恐。
事實證明,反對派與黎智英之所以能夠興風作浪,正是因為香港存在法律真空。儘管新的《國家安全法》首次將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納入其中,但由於中央畏首畏尾,該法例並沒有列入《基本法》,而香港又遲遲未就二十三條立法,意味着國安法在可見的將來都不可能在香港實施,也就是說,不管反對派與幕後金主如何勾勾搭搭,與外部勢力如何裏應外合,都不必擔心受到法律制裁。
紀綱一廢,何事不生,法律方面的缺陷,不僅導致政治黑金氾濫成災,而且造成港獨病毒不斷蔓延。激進勢力以「本土化」為名,公然鼓吹分裂國家,動不動就揮舞龍獅旗,有人甚至公開焚燒區旗,肆意踐踏法治,而當局卻束手無策。有人說,香港愈來愈像台灣,其實台灣本身早已訂立《國家安全法》,而大陸方面亦已制訂《反分裂國家法》遏制台獨,只有香港這方面依然處於無王管的狀態。可以見到,隨着激進勢力愈來愈瘋狂,港獨與藏獨、疆獨、台獨大有合流之勢,從早前港大學生刊物連篇累牘鼓吹香港民族自決和勇武抗爭,再到激進組織的「炸彈工場」曝光,顯示港獨並非只是說說而已,而是開始付諸行動,如果不將這股逆流消滅在萌芽之中,香港必將永無寧日。
放眼全球,幾乎所有國家和地區都有國安法,唯獨香港例外,難怪亂象叢生。反對派言必稱「國際標準」,但在引入國安法及二十三條立法方面卻大搞雙重標準,恰恰證明他們心中有鬼。國之將興,必有禎祥,君子用而小人退;國之將亡,必有妖孽,賢人隱而亂臣貴。香港妖孽為患,群魔亂舞,不就是滅亡之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