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兩岸均有《國安家全法》維護社會安全,而為遏制「台獨」勢力分裂國家,大陸在十年前更訂下《反分裂國家法》。與香港同為特別行政區的澳門,亦早於六年前已為落實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而制訂了《維護國家安全法》。
內地在二○○五年初通過《反分裂國家法》,旨在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國家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等。法規列明台灣是大陸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大陸分裂出去。
台灣本身亦設有《國家安全法》確保地區安全,維護社會安定,規定民眾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或發展組織。違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一百萬元新台幣以下罰金。
澳門則在二○○九年初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與外國或澳門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等七類行為,觸犯者最高刑罰是監禁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