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積極進行憲法解釋,有時會被批評為「司法政治」:司法過於介入政治糾紛,通過司法來解決政治問題,甚或是對於重要的政治、社會價值觀發展,過於積極地介入從而引導社會走向。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案件中,批評者便認為法庭的判詞和態度對社會作出了引導和結論,不但超出司法系統應有的作用,更扼殺了討論空間,以及立法機關在問題討論成熟後進行立法規管的可能性。
憲政學中有一個名為「Regierungsakt」的概念:對於某些高度政治性的問題,司法機關不宜審理。除了比較清楚的國家行為和行政行為,類似社會婚姻制度等體制問題,因對政治社會結構會產生深刻影響,也有觀點認為法庭應採取「司法消極主義」應對。
箇中原因,主要認為法官不是由民選產生。若法庭作出過於積極的判決,那麼幾位法官便容易成為真正的社會規則制訂者,可能形成另一種獨裁。持相反意見者認為,法庭只能被動地接受案件,不能主動審理某個問題,這已是足夠的平衡。
本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實際上已從社會學角度重新定義了「婚姻」一詞。事實上,全世界對於司法機關進行憲法解釋的應有界線,一直是個爭論不休而敏感的問題。如本世紀初以來的美國和台灣,對於法庭介入選舉結果一直存在爭議;香港法庭自回歸以來也大量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對於一個新興的憲法解釋系統,司法積極和消極主義研究是有趣而值得關心的學術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