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偷運大額貨幣 再犯擬判囚

【本報訊】港府計劃為跨境攜帶大量貨幣及大額旅行支票、現金支票等「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設立申請及披露制度,建議旅客入境本港時,若攜有等值超過十二萬港元的現鈔或相關票據,需經現時各出入境管制站的「紅通道」主動申報,而對出境旅客則較寬鬆,不需主動申報,但被截查時就需披露身攜款額。

當局同時建議,對無申報或提供虛假資料的人訂立罰則,初犯而無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案底的人會被定額罰款,再犯等其他個案則交法庭處理,有機會罰款及判監。當局本月內會展開為期三個月公眾諮詢。

建議中的「貨幣」包括流通紙幣、硬幣及可被帶入香港的外幣;「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包括旅行支票、現金支票、期票和匯票,及已簽署但無填寫收款人姓名的不完整票據。

「過境」旅客及貨物不受規管

港府強調制度不涉及貨幣管制,不影響正當跨境資金流動。海關會是執行建議的主要機關,屆時會沿用現時「紅綠通道」清關安排,帶超額現金入境者需主動行「紅通道」申報,其他人可一如現時經「綠通道」過關。

至於貨物如載有超過上限的現金或相關票據,則無論進出本港皆需申報;當局建議貨主或其代理須透過現行方式,利用電子系統預先申報。是次制度不規管郵件,亦不規管「過境」旅客及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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