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涉疏忽 港鐵無從卸責

【本報訊】高鐵超支二百零三億元,港鐵與政府各執一詞,拒絕埋單,港鐵以自己只是「項目管理人」為由,拒絕承擔超支費用,迫使政府或須透過仲裁甚至告上法庭,追討損失。有律師指出,「項目管理人」一定有責任,只要政府能證明高鐵延誤、超支是港鐵疏忽所致,港鐵亦須負責相關部分的費用,不能卸責。

港鐵屬項目管理人

律師黃國桐表示,港鐵是高鐵「項目管理人」,負責設計及建造等,高鐵超支,港鐵當然有責任,若以超支一百億元為例,雖然不一定全數要由港鐵負責,但只要政府證明港鐵疏忽,港鐵便要承擔相關工程費用。黃國桐指出,天氣或多雨還可算是不可抗力的理由,但地質問題則非事前完全看不到。

他續指,雙方合約或有列明賠償上限,不排除以港鐵收取的四十多億元管理費為限。至於解決方法,黃國桐表示,仲裁是最省時間和金錢的方法,若未能解決,便要上法庭。

承建商停墊支或停工

曾協助高鐵承建商索償的工程顧問林禮昌則稱,高鐵工程合約一般是開工前,港鐵先支付部分費用,餘下由承建商墊支,到完工才收回全部費用,期間若有不可控制的原因導致超支延誤,承建商便要先墊支,然後向港鐵索償。他表示,如果有承建商不願意繼續墊支,部分工程可能停工,「承建商收不到錢,應該快些走,否則拖兩、三年一定死得!」

政府曾以仲裁方式解決與承辦商之間的糾紛,例如東區海底隧道早年申請加價被拒,便曾三度與政府仲裁,結果東隧兩勝一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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