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銀行職員為批出信用卡擅自使用客戶資料申請,有法律界人士坦言,在未經市民同意下濫發信用卡,有違操守,如當中涉及誤導成分,更可能觸犯不良銷售手法。
「銀行發卡理應係按客戶嘅意願同財政狀況,客戶都無申請過就發信用卡畀佢,其實係違反咗操守。」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直言,如銀行未經市民授權便濫發信用卡,做法有違銷售操守。陸表示,如銀行在誤導或在市民未有為意的情況下騙取授權申請信用卡,有關銀行可能觸犯不良銷售手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保障資料第三原則(使用資料原則)規定,個人資料的使用,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才可改變資料的使用目的。
該署會向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人士發出執行通知指令,並建議可採取補救措施,若有關人士不遵守執行通知,個案會轉交警方作刑事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該署於過去三年分別收到兩宗、四宗及兩宗未經授權濫發信用卡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