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紀錄的女新界的士司機,於上月在屯門開工時「全副武裝」,戴頭盔及涉嫌攜有刀和假手槍駕駛的士。她原本被控管有仿製火器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共兩罪,控方獲取法律意見後,於早前已決定不控告她管有仿製火器罪。案件昨在屯門法院再提堂,控方表示考慮過被告的精神科報告和控罪後,若被告同意控方案情,法庭可《精神健康條例》判被告醫院令,而毋須將被告定罪。被告結果同意案情,裁判官遂判被告醫院令三個月,並下令充公由被告身上檢獲的一把刀。
控罪指,被告沈少芳(五十七歲)於五月三日在龍門居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法庭昨沒有聽取被告的答辯,在她同意案情後,判她醫院令。被告有親友到法庭旁聽,他們對結果感到滿意。警員隨即帶被告前往精神病醫院。
控方案情指,警方於五月三日早上接到緊急電話,指屯門龍門居有一輛新界的士的司機涉嫌攜有手搶。當日早上九時許,警員乘坐警車到達龍門居,一名女警員先下車觀察。被告當時駕駛一輛新界的士正在慢駛,被告戴上頭盔和手套、身穿背心,被告的背心前袋更有一件懷疑是手槍的物體。警員截停該輛的士,並將被告制服在地上,以管有仿製火器罪拘捕被告。
被告在警誡下聲稱,她因害怕被打劫,所以攜有手槍自衞。一名女警員搜查被告,在被告所穿的背心前袋發現一把二十厘米長的刀。警員遂再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聲稱她藏刀是為了自衞。控方獲取法律意見後,決定不控告被告管有仿製火器罪。
案件編號:TMCC125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