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及銷售中草藥洗髮護髮用品的霸王集團,控告《壹週刊》於五年前刊登一篇以「霸王致癌」為題的報道誹謗霸王,並索償逾六億三千萬元,案件昨於高院續審。《壹週刊》的內地法律專家許敬斌接受霸王的律師盤問時同意,《壹週刊》作為涉案報道的原始發布者,應該為內地傳媒轉載涉案報道負上大部分責任。霸王的內地法律專家高俊則稱,因為有誹謗文章的原始發布者的出現才會有人轉載,原始發布者在發布誹謗文章的時候,理應預見其文章會被其他媒體轉載,亦應預料到受害人最終會因此承受損失。
代表霸王的資深大律師鮑永年,昨在盤問被告《壹週刊》的內地法律專家許敬斌指出,霸王並非要求被告負上內地轉載者的全部賠償責任,但被告身為原始發布者,應負上大部分賠償責任。許對此說法表示同意,又指原始發布者與轉載者均有義務審核文章的真實性,而原始發布者的責任相比轉載者更重。惟許強調兩者不存在連帶責任,即兩者需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鮑昨又在庭上逐一反駁許在專家報告所援引的內地案例。許雖然不同意他引用的案例與今次訴訟無關,但許承認內地的法律條文沒有處理原始發布者應否兼負轉載者的責任問題。
霸王的內地法律專家高俊供稱,有原始發布者的出現才有人轉載誹謗內容,兩者存因果關係。而最先發布誹謗文章的一方,應預見文章會被其他媒體轉載,及預料到受害人最終因此承受的損失。內地法院在裁定有關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時,會考慮客觀證據、有否涉及惡意、案件的嚴重程度及後果。
被告要求法官依內地法律判案,以卸去內地媒體轉載涉案報道的責任。但霸王一方早前已表明內地法律其實與本案無關。對於此事,高昨重申自己僅利用對中國法律的認知,以專家證人身份在香港法庭作供,他不適合評論香港法庭應怎樣判案。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盤問高時指,高在履歷表自稱於九○至九五年曾在內地的地方人民法院任職暫委法官,但高當年年僅廿三歲。高解釋他最初兩年半是出任法庭文員,餘下兩年半才做法官,而他當年是法院內最年輕及首位接受正統法律教育的人。高不同意他的履歷表不夠準確,但會考慮余的建議,對履歷表作詳盡修改。高將於下周一繼續作供。
案件編號:HCA 110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