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消防處救護員因同車主管如廁未返,致延誤出勤逾六分鐘而遭處方解僱,他們入稟勞資審裁處挑戰部門的決定,要求復職和索償。處方代表昨於庭上指兩人未過試用期,可不需要理由而解僱,但當被揭發處方實已向其中一人發出通過試用期通知信時,即辯稱提早發信只是為行政方便,不代表有關人士已過試用期。審裁官聞言大為錯愕,質疑消防處的做法毫不合理,令人無所適從,「咁即係過咗定未過試用期?」並反譏:「咁你提前一年發信都得啦!」要求消防處檢討。
兩原告分別為案發時任職救護車司機的何慶賜(卅歲),及同車救護員李華慶(廿九歲)。何指處方收到投訴,指他前年一月十三日,處理一宗呼吸困難個案時,延誤出車逾六分鐘,要求他作解釋。他指在解釋行車路線時,一時大意記錯路線,遂就解釋的內容作出更改,結果遭處方質疑他作假,以缺乏誠信為由將他解僱。
消防處代表指,延誤六分鐘出車的情況並不常見,甚至一個月也沒有出現一宗。但何反駁指處方根本沒有指引規定接報後的出車時間,又指延誤情況經常發生,他們當日雖延誤六分鐘出車,但仍能在指定的十二分鐘內到達現場。
之後,處方轉指兩人未通過試用期,可不需要理由解僱,但何隨即揭發處方曾提前向他發出通過試用期通知信。處方辯指因員工眾多,為行政方便,一般會提早向員工發信,但並不代表有關員工已通過試用期。此言一出,即遭審裁官質疑消防處的做法不合常理,指明明發出了通知信,卻要等到最後一天才知道是否通過試用期,提早發信根本毫無意義。審裁官直指:「行政理由根本唔係理由」,又譏諷:「咁你不如貼張通告,話下列人等全部過晒試用期啦!」着處方應檢討相關做法。
消防處代表其後稱需索取進一步指示,審裁官將案押後至八月四日再訊。而案發時同車的李,則被指明知主管遲到,卻沒有主動下車去尋找對方而遭解僱,由於李確實於試用期間被解僱,處方毋須給予解僱理由,最後李同意撤控。而同車主管早前經內部紀律聆訊後,已遭強制提早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