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於慈雲山居屋單位的寡婦,近月遭身為該單位業主、但住在九龍塘豪宅的兒子夥同媳婦將她趕走。已在上址住了十八年但面臨迫遷的寡婦,表明對兒子的行徑感到非常失望,並循法律途徑作出反擊,奪回業權。她昨入禀高院控告兒子,指對方只以信託方式代持有該單位,要求法庭頒令她才是該單位的實益擁有人,並要求頒令禁止兒子趕走她。
女原告沈美先,被告洪慶源,二人是母子關係。原告現居於慈雲山慈愛苑的涉案中層居屋單位,估計現值五百多萬元;被告則居於畢架山一號某單位,該單位估計現值逾二千四百萬元。據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被告於一○年底透過一間公司以一千七百六十萬元購入該畢架山一號的單位。本報記者昨往慈愛苑該單位查訪,但未能聯絡到原告。
入稟狀指,原告與丈夫、被告及女兒一家四口之前住在彩雲邨公屋單位,戶主是原告丈夫,九七年時他們交出公屋,透過綠表以約一百四十八萬元購入涉案居屋單位,由於她和丈夫不諳相關程序,一家四口商討後,同意由被告作為涉案單位的名義上登記業主,眾人均明瞭該單位不是送給被告的。
由於原告及丈夫覺得,為未婚子女提供穩定居所是父母責任,加上夫婦當時在深圳開工廠及有利潤,沒想過要子女分擔供樓責任,故該單位的所有供款及雜費一直由原告及丈夫支付。原告一家於九七年底搬入該單位,原告女兒於九八年婚後搬走,被告與其妻則在○七年九月搬往畢架山一號居住。
原告丈夫發現患癌後,原告女兒和女婿於○七年十一月搬回該居屋單位協助照顧,直至原告丈夫於○八年病逝後,女兒及女婿才遷出,喪夫後的原告一直靠積蓄和投資過活。直至今年初開始,被告及其妻要原告遷出該單位,原告遂興訟處理。
案件編號:HCA 133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