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婦中風後活動能力大減,由住所電梯大堂走落地面的十級樓梯,成為阻止她外出的一道難關;之後她因步下該道樓梯時摔倒滾下,令大腿骨折需以輪椅代步,她全家更因而需要遷居。老婦指稱舊居的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要為意外負責,早前入稟高院索償五百萬元。案件昨於高院開審,老婦指法團任由裝修沙石留在樓梯才令她滑倒;惟法團反駁指她的行動不便乃因意外前後的兩次中風所致。
原告毛美菊(六十八歲),被告是位於荃灣大壩街的安康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該大廈的電梯大堂非建於地面,居民出升降機後要再落一道十級長的樓梯始能出街。原告的開案詞指,她在○九年十月七日上午由家傭陪同外出時,在該道樓梯頂跌倒並滾落梯底,送院後證實左股骨骨折,留院兩個月。其家人為便利她以輪椅外出,之後遷往同區的愉景新城。
原告昨在庭上作供指,意外後她仍住在安康大廈時,每當她要往覆診,都要電召非緊急接送服務,由救護員用擔架床抬她下樓;她述及至此,不禁在庭上灑淚,要一度休庭。
被告一方則反駁指,釀成原告現時的身體狀況,是由她兩次中風所致。醫療報告顯示,原告在○二年四月首次中風,當時她左手左腳的活動能力已大幅減弱,只能用腳架支撐作短距步行。被告又指有街坊可以作證,指原告上落樓梯時,通常拒絕他人幫助,事發時樓梯亦無原告所講的沙石存在。令原告狀況惡化要坐輪椅,是她在該次意外後的九個月,即一○年七月第二次中風。
被告又指,與訟雙方的醫生均同意,原告的股骨骨折已完全愈合多時,雙方醫生均認同,原告現時喪失了六成活動能力。惟被告醫生認為,涉案意外只令原告失去百分之二的活動能力;而原告醫生則指,意外令她失去百分之四活動能力。對此點,原告堅決否認在首次中風後活動能力已經大減。
案件編號: HCPI 45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