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電倡新電力協議年期不變

【本報訊】政府就電力巿場未來發展的諮詢期本月底結束,中電昨日提交回應指引入競爭未必能為客戶帶來實質裨益,必須作更詳細的研究,建議新的規管架構應建基在現有基礎上,且新協議的年期應與現時相同,即為期十年。中電又指燃料成本非電力公司所能控制,會與政府探討如何進一步加強當局對燃料採購的監管。

燃料費波動難控制

中電指應確保新的規管安排能夠繼續維持合理電價外,亦能為行業發展吸引所需的資金持續投資,故新協議年期應與現時一樣。政府於○八年與兩電簽訂的協議有效期為十年。中電認為電價對客戶須公平合理,而且確保電力公司可收回成本,包括電力公司作出長遠及資本密集投資所獲得的合理回報,電價亦須包括燃料費用,因為燃料費用具波動性,非電力公司所能控制,且受制於政府的減排環保政策。

中電又認為要增加資訊透明度,前提是資料的披露必須恰當,並且不影響中電為客戶洽商最有利的商業協議。中電的備用電率為百分之廿六,是國際能源總署建議的合理範圍之內。中電指倡議未來電力巿場規管安排,應以更環保和智能化的電力服務、提升客戶體驗和有效規管為三大原則。中電將視乎巿民意願,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亦正研究於二○二○年引入高效的聯合循環燃氣輪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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