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總隊目告消防迫遷

現居於消防宿舍的退休消防總隊目被下令要搬走,惟他申請公務員配額公屋又不成功,隨時無家可歸。他昨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控告消防處及房屋委員會。他指消防處在他未覓到居所前便要他搬離宿舍,房委會又在未有知會下,收緊配額公屋的申請資格,令退休公務員無權申請,均屬違背他多年來的合理期望,以及違反《基本法》承諾公務員福利不變的規定。因此要求法庭下令,撤銷上述兩部門的決定。並要求法庭頒發臨時命令,在本案未有結果前,禁止消防處強制他與家人搬走。

申請人李劍明,兩名答辯人分別是房屋委員會及消防處處長。入稟狀指申請人在七六年成為消防員,○二年獲分配到秀茂坪的宿舍,與妻及兩名女兒同住,至一一年退休時其職級是消防總隊目。

申請人指,為準備退休後的住所安排,他在○六年申請政府的「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亦曾用綠表購買資助房屋,但最終因經濟因素而放棄後者。之後他由○九年開始,每年都入表申請配額公屋均失敗;至一二年,他最後一次的申請亦不成功。房委會在去年底更通知他,因他已退休,再不符合配額公屋的申請資格。

入稟覆核 指兩部門違《基本法》

另一方面,消防處今年一月通知,要他一家在一個月內搬離宿舍,經多番交涉,消防處同意延期至七月,但要申請人在延長期間繳付市值租金。

申請人表示據他所知,從來沒有退休公務員在居所問題未解決前,便被勒令搬出宿舍。而房委會及消防處在更改關於配額公屋及遷出宿舍的政策前,亦沒有向他作出任何告示,亦沒有就申請人情況,作出適當的酌情考慮,因此認為兩部門的做法違反了申請人的合理期望及《基本法》。

公務局稱編配公屋非退休福利

申請人昨表示已交律師處理,不接受訪問。房署回應指,有關配額由公務員事務局分配。公務員事務局則稱,該計劃讓初級公務員及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獲得較佳入住公屋機會,但這計劃不屬於公務員聘用條款,亦不是依據服務條件而提供的在職或退休福利。

局方又指,該計劃的申請資格、配額的編配辦法等,均詳載在每年該局發出的通告中,有關規則行之已久,對所有合資格申請人均一視同仁。

案件編號: HCAL 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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