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拗交通標誌意思含糊
何不服定罪之後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今年四月裁定涉案交通標誌意思含糊,易令人誤解為相反意思,判何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罰,案件毋須重審。律政司昨就案件向高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惟被即時駁回。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道路使用者有責任明白及知道交通標誌的意思,質疑道路使用者日後是否可以誤解,或選擇無視交通標誌意思作為抗辯理由,而不遵守法例規定,故希望可透過終院釐清法律觀點。
官指不涉重大法律爭議
但法官裁決指涉案交通標誌本身意思含糊,與道路使用者是否無視交通標誌無關,因不涉重大法律爭議,遂駁回律政司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HCMA 28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