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曾好友 詹康信酒窖敗訴

前特首「貪曾」曾蔭權爵士之好友、香港美國商會前主席詹康信(James E. Thompson)名下的Crown酒窖,去年被一名女客戶民事控告,指酒窖未經許可,擅自將她收藏該處的七百多瓶洋酒拿去拍賣,餘下五十多瓶亦遭一直扣起;酒窖則辯稱,對涉案洋酒主人的身份存有爭議。高院聆案官昨日聽取與訟雙方的法律陳詞後,認為酒窖一方並未能提出可供爭議的抗辯理由,因此裁定毋須經正審,直接判女客戶勝訴兼獲訟費。至於賠償金額及細節,則於稍後再開庭處理。

原告黃周凱詩(譯音),被告Crown Wine Cellars Limited,是詹康信創辦及出任主席的Crown Worldwide Group旗下公司,於南區深水灣徑設有酒窖,詹康信亦是被告董事之一。

原告興訟指,她多年前將七百九十七瓶洋酒存入被告之酒窖,惟被告卻在同年底將其中七百四十二瓶拿來拍賣,並把部分的酒打開作為酒辦;餘下的五十五瓶,則一直遭被告扣起。原告要求法庭頒令,被告將餘下的酒歸還給她,另要交代賣酒得益及作出賠償。

原告昨向法庭申請,指被告一方無足夠理據抗辯,要求直接獲判勝訴。被告的代表律師則反對,指涉案洋酒最初是由原告丈夫存入酒窖,故對該批酒的真正主人身份實在存疑;再加上原告丈夫在○六年被法庭頒令破產,被告在尋找洋酒主人的過程中,又要與其丈夫的財產接管人接觸,而原告亦未能經常可以順利接觸到,故此令事情變得更加複雜。被告一方認為,要透過正式審訊,才可釐清誰是洋酒主人的爭議。

官指被告理據欠充分

聆案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即時作出判決,認同原告一方提出之論點,指被告若果對涉案物品的管有權有爭議,應當提出「互爭權利」的訴訟,交由法庭去定奪涉案洋酒的擁有和控制權,究竟是屬於原告、原告丈夫、或原告的財產接管人。就算洋酒主人有拖欠被告服務費,被告要拿酒去拍賣抵數,亦必須要提出,被告是否有權拿酒作為抵押。惟在本案而言,被告提出的抗辯理據中,卻沒有將上述論點納入。因此,基於被告現存的抗辯理據並不充分,因此裁定原告勝訴。

案件編號: HCA 4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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