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皆對案件有司法管轄權

【本報訊】一宗跨境綁架案共有九名疑犯,分別在香港和深圳進入司法程序,辦案的深圳檢察官解釋,深圳和香港司法機關對該案皆有司法管轄權,兩者並不衝突。「魁哥」等疑犯,作為內地居民雖然在香港犯案,但密謀、策劃以及犯案工具的準備工作,皆發生於深圳,且多名疑犯都是在深圳被抓獲,部分贓款及贓物亦在深圳起回,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凡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在中國領域內發生,均作為中國領域內犯罪論,而犯罪的密謀地,亦是犯罪的行為地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亦規定刑事案件要由犯罪地區的司法機構管轄,故內地司法機構對此案依法享有司法管轄權。

符合「一國兩制」基本體制

檢察官指,換句話說,本案中深圳及香港的司法機關均有管轄權,但兩地又屬於不同的司法體系,各自有獨立的司法管轄權,因此鄭姓疑犯會在香港進入司法程序,而其餘在深圳等地被抓獲的八人,則會在深圳進入司法程序,彼此並不衝突,並符合「一國兩制」的基本體制。

繼公安成立專案組就此案件進行調查後,檢察官已加入辦案行列。檢察官在聽取由公安對案件匯報,以及就香港警方提供的資料,進行深入研究及調查後,羅列出需要繼續偵查及取證的地方,指導公安進一步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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