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宗跨境綁架案共有九名疑犯,分別在香港和深圳進入司法程序,辦案的深圳檢察官解釋,深圳和香港司法機關對該案皆有司法管轄權,兩者並不衝突。「魁哥」等疑犯,作為內地居民雖然在香港犯案,但密謀、策劃以及犯案工具的準備工作,皆發生於深圳,且多名疑犯都是在深圳被抓獲,部分贓款及贓物亦在深圳起回,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凡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在中國領域內發生,均作為中國領域內犯罪論,而犯罪的密謀地,亦是犯罪的行為地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亦規定刑事案件要由犯罪地區的司法機構管轄,故內地司法機構對此案依法享有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