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方報業集團去年七月取得的捐款醜聞密件,顯示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曾於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前夕,向三名泛民候選人民主黨涂謹申、公民黨毛孟靜及陳淑莊,各秘密捐款五十萬元,黎其後更曾公開承認有關捐款是作選舉用途。不過,三人從未有向選舉事務處申報有關捐款,事件曝光後,三人仍矢口否認收過黎的任何捐款。
然而三人的選舉開支申報紀錄顯示,他們曾在該段時間收過其所屬政黨的選舉捐贈。其中涂謹申及毛孟靜從民主黨和公民黨取得的捐贈金額,更剛好約為五十萬元。有關巧合不禁令人懷疑,有人利用政黨作為中間人,刻意「隱藏」黎智英的巨額捐款。若選管會今次提出的《選舉活動指引》修訂建議得以落實,政黨便要申報其收過的所有選舉捐款的來源和去向,杜絕類似的隱瞞行為。
另外,有市民在一二年初欲向當年正在參選特首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捐款,並表明是作選舉用途,但有關款項最終卻變成對整個民主黨的捐款,民主黨未有按選舉指引規定向捐款人發出收據,何亦未有向選舉事務處申報有關款項,兩者都可能違法。事件顯示民主黨等泛民黨派,慣於將給予個別候選人的選舉捐贈,與給予整個黨的一般捐款「溝來溝去」,以逃避各種法定責任和公眾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