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選舉管理委員會建議修訂《選舉活動指引》,加強規管候選人以政黨或政團名義收取選舉捐款,但「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有政黨人士隨即想到以「地區工作」、「政黨發展」等名義籌募選舉捐款,以迴避有關規範。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捐款人曾表明有關捐款是用於選舉及支持某位候選人,或者政黨人士在籌款時曾明示或暗示款項是用於選舉用途,則仍有可能違法,「唔係你改個名,就唔會計做選舉捐款。如果捐款人講明想你爭取更多議席,要『踢走保皇黨』、『踢走反對派』等,都可能被視作選舉用途」。
有政黨人士指出,即使「改頭換面」籌款真的可規避有關指引,亦會為他們增添很多不便:「你用『地區工作』、『地區發展』名義籌款,人哋都唔知你講乜,好難說服人捐錢。對方講一句:『我支持你哋邊個邊個,一定要選到呀!』咁你就唔知點算好。」
翻查資料,許多政黨,尤其是資源較少的泛民政黨,都有在投票前一、兩年「打正旗號」為某場選舉公開籌款。例如民協就在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時,透露需要籌募二百至三百萬元,工黨當時亦稱需籌募二百萬元選舉經費。政黨人士解釋,某黨決定派多少人及甚麼人參選,往往要到選舉臨近接受提名時才敲定,因此不可能太早就指名道姓為某位或某些候選人籌款,有需要以政黨名義提早募捐,新規定肯定會大大增加他們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