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特首選舉、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以至村代表選舉,均受到《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稱《條例》)規管,但選舉管理委員會在每次選舉舉行前,均會發表針對該次選舉的《選舉活動指引》(下稱《指引》),以更細緻地規範各種選舉事宜。
候選人或相關人士違反《指引》,並不一定等於違反《條例》或涉及刑事成分,但若果違規行為是虛報資料或騙取市民捐款,則可能涉及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七年及罰款五十萬元,並且會被取消參選或當選資格。
候選人或相關人士違反《指引》,如僅涉及違規宣傳、懸掛橫額、漏報小額的選舉開支或捐贈等,一般只須由選管會處理,罰則包括要求移除有關違規選舉廣告、發出警告及公開譴責等,未必涉及刑事成分。但若果違規行為涉及刻意向選舉事務處提供虛假資料、誤導選民、以及利用選舉廣告批評對手等,則可能觸犯《條例》中的刑事罪行,會交由廉政公署調查跟進。
除可能涉違法,候選人嚴重漏報選舉開支或捐贈,經廉署調查及法庭審理後認為應重新計入選舉經費,或令候選人整體選舉經費「爆煲」,而影響其當選資格,改寫選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