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收選舉捐款 金主須現形

壹傳媒集團前主席黎智英向多個泛民政團秘密捐款逾四千萬元的醜聞,揭露現行選舉法例存在嚴重漏洞,「金主」透過先捐款予候選人的所屬政黨,然後再由政黨轉交指定的候選人,即可隱藏自己身份及款項的流轉過程。原來選舉管理委員會和選舉事務處,早前已低調地在今年的《區議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中作出修訂,訂明以政黨名義代候選人收取選舉捐款,等同直接由候選人收款,必須清楚交代有關捐款的來源及用途,不可與其他非選舉捐款「溝埋」掩人耳目。有學者及法律界人士指出,今次修訂明顯針對黎智英捐款醜聞,但質疑政黨及其「金主」可用其他方法逃避規管,促請當局正式立法規管政治獻金和嚴加執法。

選管會在上月五日,發表針對今年底區議會換屆選舉的《區議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下稱《指引》),並公開諮詢全港市民三十日。諮詢期剛於上周三結束,選管會稍後公布諮詢結果及《指引》的最終定稿。選管會未有在記者會上逐條介紹對《指引》作出的修訂,傳媒當日則主要關注有關種票和違規宣傳等問題。不過,有政黨人士其後發現,原來《指引》新增了疑似針對捐款醜聞的條文,對將來的政黨運作及選舉籌款有深遠影響。

代收如同候選人直接接受

《指引》在「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一章中,新增了一項條文及一個附件(見表)。新條文列明包括政黨在內的任何人士或組織,如果作為候選人的代理人索取、收取或接受選舉捐贈,等同捐贈由候選人直接接受一樣,必須遵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全部規定。

新增的「附件十五」進一步說明,包括政黨在內的代理人在索取或收取選舉捐贈時,均須遵守七大規條,包括須事先取得候選人同意或授權;要開立專項戶口收取及處理有關捐贈;如涉及多於一名候選人,須列明將捐贈分攤了哪些候選人;每項超過一千元的捐贈均須發出收據;須向捐贈者說明捐贈的目的和用途;如在公眾地方籌款,須向有關當局申請許可;以及任何政黨或候選人在籌募非選舉捐款時,不應令捐款人誤會款項是用於選舉。

有議員支持「愈清晰愈好」

公民黨曾多次收取黎智英巨額捐款,其黨魁梁家傑接受查詢時表示,該黨一定會守法行事,不認為新指引會影響將來籌款,又聲稱過往從未有捐款人指明要將捐款先交予政黨、之後再分配予黨員作選舉用途的情況。工聯會議員黃國健表示,支持選舉資金來源「愈清晰愈好」,但捐款予政黨的人未必會指明款項屬選舉用途,選管會應更清晰地說明新指引如何執行,以免實際操作時模棱兩可。

學者憂有「走棧位」促立法

城大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指出,新增條文是否針對黎智英捐款事件可謂「呼之欲出」,有助預防稍後的區議會及明年立法會選舉重蹈覆轍,是一個進步。但他擔心《指引》仍有「走棧位」,政黨及候選人「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可透過其他方法規避,加上選管會一向以較寬鬆手法處理選舉違規事宜,能否堵塞漏洞,要視乎政府的執法決心。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指引》本身雖無法律效力,但可釐清法例中的灰色地帶,方便執法及檢控機關執法,將來提上法庭時較易入罪。他又說,近年法庭對種票案件的判罰加重,若涉及違法捐款,相信判刑會「以年計」。

記者林景輝、馮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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