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無帶證揸水上電單車 林炳昌罰款

【本報訊】有「廉署剋星」之稱的律師林炳昌,於去年九月廿八日在大潭港駕駛水上電單車耍樂,遭海事處職員截查時,揭發他沒有依法隨身攜帶合格證明書,因而被票控一項「沒有在船上帶備遊樂船隻操作人本地合格證書」罪。六十三歲被告林炳昌昨於觀塘法院認罪,求情指當時因僅穿泳褲,而有關證書又「好大張」,在不可能「跟身」才犯案。裁判官一度質疑其解釋,但考慮他初犯,判罰款七百元。

裁判官提議林,當時可把證明書放入密實封套並掛在頸上,林搖頭指:「咁做好危險,如果掛頸會好易『箍頸』。」又指,因其水上電單車屬「小型」,並無空間存放證書,若把證明書「夾硬」放入褲袋又會弄壞等。

案件編號:ESS 799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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