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馬保華再涉判錯案。一名男子被指去年三月十二日在尖沙咀港鐵站月台候車期間,「揸」了一名女乘客右邊臀部一下,經九龍城法院審訊後被裁定非禮罪成,判囚四周。當事人不服定罪向高院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詞,認為原審裁判官馬保華錯誤地接納有問題的招認證供為可靠證供,且錯誤地認為警員的證供必定比上訴人更可信,故定罪不穩妥,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於判詞指,馬保華裁判官主要依賴上訴人黃建生的招認口供裁定黃罪成,但彭官認為該些招認口供本身有問題。首先黃在月台被捕時承認撞到及「掂到」事主臀部,但他招認時警員並無即時警誡他,後期才作警誡,彭官認為做法值得商榷,因警員如懷疑他人犯罪,沒有理由不先作警誡,並非如馬官所說警員這樣調查是無可厚非,毋須先作口頭警誡。
另外,黃到達警務室作進一步調查時,再在警誡下改口稱向事主臀部「揸」了一下,但及後又不肯簽名確認其招認。彭官認為兩次招認明顯有很大差別,馬官卻沒有處理為何有如此大差別,錯誤地接納這些可能已被「污染」過的招認;彭官又指出,既然黃已招認「揸」事主臀,何以不招認到底,反而不肯簽名確認,但馬官卻沒有考慮及處理此點。
高院判詞又稱,馬官裁決時表明不接納黃指警員有惡意對待及針對他,但法官認為警員的證供不代表特別可信,馬官亦沒有考慮到可能有警員會因認為疑犯有罪而用不當的手法令他招認,因此彭官認為黃的定罪不穩妥,裁定黃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案件編號:HCMA 43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