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辦事是香港一貫的做法,無論是區議員又或是立法會議員,都沒有特權,有的只是較熟悉部門的運作、估計到個案的各種情況。如果議員有能力,隨便就跳過「法」的一步,透過個人關係私下解決個案,我認為這個地方是相當危險,是喪失了最基本的法治!
有人認為,懷仔的個案,是可以跟政府私底下解決問題。這說法忽略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忽略了政府需要正視問題的重要,亦忽略了香港市民需要知悉問題的存在。因此,我確實希望在陽光之下解決問題,而這一點亦跟懷仔婆婆的意願一樣。
婆婆自首投案、體現法治,就是希望懷仔從今以後,能夠堂堂正正地站出來,姑勿論結果如何,他們並沒有「走後門」的意圖,亦沒有要求我用私下的關係跟政府官員交涉,唯一的希望,就是幫懷仔,按程序得到入學的機會。懷仔是否每日都只坐在家中?是否在邨內流連?是否好食好住?是否扮乖?統統都不是問題的重點。重點是,十二歲的小童是需要上學的,而他卻因被父母拋棄,而失去這個機會!
不過,有人不同意這些觀點,可以;社會上有人不同意懷仔留港,可以;有人不同意我公開支持他,認為是要為類似的人「開先例」,可以;有人認為我不應幫助非法入境者,可以……但請用香港人一貫接受的合理、合法手段,而不是作出欺凌、侮辱、恐嚇的極端行為。只要不是百分之百同聲同氣,就要「落地獄」、就是「港豬」。這種「批鬥」方式,見過亦反思過,但已是幾十年前的事了。現在大部分人都知道這種思維有多危險、損害有多大、有多深,但今天卻又好像在重演!當一個人,認為全世界的人都存在着問題的時候,是否有需要想一想,自己為何那麼「與別不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