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懋今後決策 律政司有權過問

【本報訊】終院昨裁定華懋慈善基金須交由基金以外的管理機構監管,極有可能成為全球首宗沒有信託文件而涉及近千億元基金的案件。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終院是次裁決意味華懋集團日後重大決策及資產運用,律政司或將來成立的管理機構都有權過問。另有法律界人士指,是次裁決僅釐清龔如心的遺囑意願,未來將有連串官司要求法庭就如何落實遺囑意願作出不同指引。

作為受託人 一分一毫要交代

根據終院判詞,華懋慈善基金是受託人而非以無條件獲饋贈遺產,基金須由管理機構監管,管理機構成員方面,終院認為不一定要由聯合國秘書長、中國總理和香港特首三人出任,但其成員要具備令人不會質疑的誠信、經驗和判斷力,他們會為基金帶來不同的技能,以執行基金的工作,他們要有企業管治和投資技能,又要對基金將積極參與的慈善範疇有深厚知識,如醫學、科技研究、各級教育、賑災、社會發展和藝術等。

許仕仁破產案受託人、JLA asia ltd董事總經理吳宓解釋「受益人」與「受託人」的分別,指受益人只須按基金宗旨,例如慈善用途,便可自由運用基金,但受託人的角色則不同,除非有信託文件指明受託人能運用基金,否則,受託人只屬管理人角色,極其量只能收取管理費,且受託人所用的一分一毫必須清楚交代。他又指,基金涉及近千億元卻未有信託文件屬全球罕見,最終更須由律政司與基金共同管理,極可能成為全球首宗案例。

投資策略或較商業機構保守

至於法庭判決會否影響旗下有三百個地產發展項目的華懋集團運作,熟悉遺產管理的律師蔡克剛指,華懋慈善基金是以受託人形式管理華懋集團資產,日常業務安排雖可由管理層決定,但如牽涉金額龐大,則可能要先徵詢律政司意見。受託人亦需考慮基金的可持續性,投資策略或會較商業機構保守,但實際運作上,律政司不會事事過問,若出現基金董事會與律政司就監管計劃存在重大分歧而未能達成共識,則可向法庭尋求進一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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