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兒歌醫生」之稱的醫學會副會長陳以誠,被指於○九年替一名當時十四個月大的男嬰,治療其割傷的右手無名指時疏忽,令男嬰最終要切去一截無名指。事主父母事後向陳民事索償,法庭早前判陳要賠償近五十二萬元予事主,惟事件尚有餘波。事主父母就他們的精神及心理受損,續向陳民事索償外,更不滿醫務委員會在有證據顯示陳在此事上可能專業失當下,仍拒絕展開紀律聆訊,事主父親早前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昨獲法官受理,案件會排期開審,以挑戰醫委會的決定。
申請人羅耀偉(譯音,下稱申請人),是年約七歲事主的父親。事主於○九年八月十日割損右手無名指,由母親林寶儀(譯音)帶他向陳以誠求診。陳在診治後送事主入院留醫,其後事主右手無名指一截壞死需切除。
事主母親在一○年向醫委會投訴陳,醫委會轄下的初步偵訊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調查逾兩年半後,認為陳對事主的治療屬恰當,又指事主要切去一截無名指與陳的治療無關,拒絕對陳展開紀律聆訊。申請人後來取得新資料,包括向陳興訟的民事索償案判決書和為該案準備的醫生報告,於一三年再向醫委會投訴陳,但委員會調查了兩年後,再度拒絕對陳展開紀律聆訊。
申請人今年四月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提出四項理據,指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犯錯、委員會未有考慮新掌握的資料、委員會延誤和行政失當、以及委員會未有向申請人披露委員會對其首次被投訴所作的回應等。法官昨裁決指,認為該四項均屬可合理爭議的理據,批准申請人進行司法覆核。
而據早前的民事索償判決書透露,兩名外科醫生均批評陳對事主的治療。其中一人認為,並非因為原先割傷的傷口導致事主要被切去一截無名指,而是陳對事主的治療。另一人則認為,若陳可恰當地檢驗和處理事主的傷口,截指事件應可避免。而主審法官亦批評陳,對事主傷口的評估和治療有極明顯的不足,最終判陳要賠償事主五十二萬元。
案件編號:HCAL 4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