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字斟句酌,內地新版《國安法》特意提述香港,若說沒有任何後着,誰也不會相信。
不過,從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回應時的輕描淡寫,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受訪時的點到即止,以及內地官媒清一色的低調處理,《國安法》引入香港也好,《基本法》二十三條重提立法也好,顯然都不是一、兩年內發生的事。
持相同觀點的人,在政圈不是少數。工聯會副會長黃國健分析,香港今、明兩年將分別舉行區議會選舉及立法會選舉,這是佔領之亂後的兩場硬仗,亦是政改之戰後的兩塊民意試金石,可謂不容有失,無論從選舉策略或實際操作層面,均非引入《國安法》或啟動二十三條立法的合適時機;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後又隨即進入一七年特首跑馬仔階段,時間性更為敏感,故就算中央真的有所部署,最快亦到下屆特首任期初段才出手。
事實上,朝廷至今極之低調,似在盡量淡化事件。據聞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月前在北京接見部分港區政協委員時,叮囑各人不要再為《國安法》問題撥火,當前一切以通過政改為首務,勿讓其他火頭分散香港社會的焦點。當然,這亦反映出一個事實:朝廷縱使不想影響政改大局,《國安法》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亦不得不將香港加進去,可見此舉絕非可有可無。
《國安法》提及香港的地方有兩處,包括第十一條:「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以及第三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這種提述有點似港人經常聽到的那句行話:「我當事人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權利。」即中央到底會不會根據《國安法》要求香港就二十三條立法,以「履行國家安全的責任」,完全可以視乎香港實際情況而定,如果香港風平浪靜,自然毋須出招,但若然港獨或所謂的本土化問題愈演愈烈,便會毫不猶豫出手。
王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