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多前的驅蝗行動、坊間稱為雨傘行動的違法佔中,及至最近發生反水貨行動的示威,不時會見到有人揮動「龍獅旗」,示威者在高叫「光復」、「命運自決」等口號。近年,本港更出現了一股「港獨」思潮,並在本港高等學府中蔓延,雖然這只是一小撮人的想法,但此不正之風的確令人擔心和感到憂慮。
自古以來,當一個地方的人民否定自己國家主權的時候,或欲推翻國家主權的話,自不然會導致地方分裂,經濟衰退,與此相關的例子比比皆是。香港本身並無天然資源,從古至今,也是依靠着中國共同發展,更何況今時今日的中國並不擔心香港會在國家發展中,造成任何阻礙。因此,對於港人而言,「港獨」對誰也沒有好處,尤其對香港來說,更是有百害而無一利。任由「港獨」發展下去,不但會令中央擔心香港成為動亂基地,另一方面,這些負面情緒更會破壞香港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糧、油和食水都需要依靠中國,所以有關「港獨」思維,說穿了其實只是一些絕少數人士不切實際的想法罷了。不過,所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這種不正確的思想,還是要大家共同努力盡快糾正的。
自從「龍獅旗」及「港獨」思潮浮現,社會便傳出有關北京要對香港實施《國家安全法》的言論,當中有不少人贊成,但同時亦有很多人反對。我上月列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中,其中一項議程便正正是審議《國安法》的二次審議稿,而當中則有兩條法例提及香港和澳門。
中國《國安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國安法》第三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這並不表示香港和澳門也必須實施《國安法》的條例,但是宣示了香港和澳門其實都有責任和義務去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及領土完整。
《國家安全法》是每一個國家在維護主權完整上,必須成立的法例。美國早於一九四七年便有國家安全法案,其後經過多次修訂和重組,規範內容擴展至情報改革和防範恐怖主義上。而在英國傳統法律中亦有《叛逆罪法》,由最初違反對國王本人應當盡忠義務的犯罪,随着時代進步,發展至但凡在國土內發動反對國王的戰爭;在國土內歸附國王的敵人,或煽動他國進攻英國或女王的其他領地等,都可被視為叛逆罪。至於香港,雖然中國《國安法》並不會在港實施,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清楚列明香港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而特區政府亦有責任為此立法。因此第二十三條立法是必須且是刻不容緩的。
這次《國安法》修訂的主要內容還包括了經濟安全,增加了保障「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等安全規定;網絡及資訊安全,增加了國家「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等規定;以及糧食安全等等。其中,法例第七十三條提到,每年四月十五日將定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國家安全法》是一個國家重要的法律,宣傳國家安全亦是政府重要的工作。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上,特區政府是否也應該響應行動,推廣國家安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