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前,和香港新聞行家到澳門拜會特首崔世安。席間,崔特首介紹了澳門最新的政治和經濟形勢,然後解答大家的問題。本人一不小心,出了個糗,問:澳門的政治環境相對香港穩定,是否可以在特首普選和立法會普選方面比香港先走一步,並為香港提供經驗?誰知,崔特首笑了笑說,香港《基本法》有普選的規定,澳門《基本法》則沒有,所以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
話音一落,本人不禁漲紅了臉,暗責自己太過孤陋寡聞,也太不懂澳門,只知道澳門《基本法》吸取了香港的經驗,對於澳人子女的居澳權消除了香港所存在的灰色地帶,也不會有「雙非兒童」的問題。
原來,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首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反觀澳門《基本法》只說,澳門特首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任命。有關最終達致普選的有關文字,則沒有。董建華說,香港特首普選是魯平力爭,不知為何澳門的就沒有人力爭了。
香港《基本法》也規定立法會最終達致普選,但是澳門《基本法》同樣沒有相關的條文。二○一二年中,澳門修改立法會選舉辦法,也只是在數量上增加名額,並無質的改變,其中直選議員為十四人,間選議員十二人,另外還有委任議員七人。也就是說,澳門立法會不但還有功能組別議員,甚至還有政府委任的議員。兩相對比,似乎香港普選來之不易,「袋住先」應更多了理據。不要,北京也無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