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刑事 參與者可囚一年
根據《房屋條例》規定,在五年的轉讓限制期內,或在該五年後而未補地價的情況下,業主不得將單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或放棄擁有權。非法將未補地價的資助房屋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法或讓與,不但無效,有關行為更屬刑事罪行,參與者更屬違法,最高罰則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不過,為協助有需要的業主,房委會本身亦設有居屋未補價的再按揭計劃,惟必須先獲房屋署署長批准。倘業主有經濟困難而急需一筆款項應急,當局才會批准加按。而批准的同時,房委會亦會按情況訂出條件,業主在加按的同時,必須遵從相關條件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