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山東省濟南市有個市民喜得千金,夫妻商議後決定孩子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依據古典詩詞另取了一個充滿詩意的名字。但當地派出所認為該名字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條件,拒絕辦理戶口登記。於是市民以被監護人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該案被稱為內地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近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內地法律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需要由親屬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所登記的子女姓氏,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如有特殊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包括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則可以跟從其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法院認為從社會管理和發展角度,子女承襲父母姓氏有利於提高社會管理效率。
父母憑自己個人喜好願望為子女創設的姓氏,具有明顯隨意性,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衝擊,也會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
因此判定該自創姓名既違背了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
姓名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人格權利,任何人都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但這個案件恰恰說明:行使權利的同時,也可能需要考慮到例如公序良俗等某些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