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嬰倘致其受傷 最高可囚十年

【本報訊】九十後母親藉「棄B」引花心父現身,分分鐘玩出禍惹官非!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父母或監護人均有責任看管十六歲以下兒童,事件中母親將嬰兒交予店員,並離遠監視冀引嬰兒父親現身,但期間若母親離開一走了之,便有機會因拋棄或疏忽照顧,而被控《侵害人身罪行條例》第27條的「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虐待或忽略」。

律師:官視嚴重性判刑

另外,現場消息指女嬰父親曾在電話中稱「唔要個BB」,由於他在法律上亦有責任看管嬰兒,故亦有機會被捕,但其定罪難度較大,「佢(父親)比較大機會兜到,例如可辯稱『誤會咗對方意思』、『以為對方講笑』等,都有機會脫罪」。

陸又指,如有人拋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更有機會觸犯「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條例,兩條條例最高刑罰均為監禁十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判監三年。

法官會根據案情嚴重性判刑,「如拋棄BB喺條街無人理就更嚴重,因為較大機會令BB受傷,所以會判得重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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