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意外事件與過失犯罪

幾天前,在北京慕田峪長城景區,一名加拿大籍女遊客在下行時撞到了一名中國老年遊客,致使該遊客頭部撞上長城牆磚,當場口、鼻、耳大量出血,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北京警方根據現場調查的證據,初步認定該事件屬於意外,也即是說雖然造成他人死亡,但不構成刑事犯罪。死者家屬隨後以該加拿大籍遊客民事侵權為由,向北京市懷柔區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並申請限制該遊客離境,而法院亦宣布受理。

對於這宗案件,網絡上普遍有兩種聲音:有的人深表同情,認為這完全是悲哀的意外;有的人則非常義憤,認為加拿大籍遊客應該意識到,在陡峭的長城上急行,會給自己以至他人都帶來危險,卻沒有採取小心謹慎的態度,疏忽大意撞人致死。按照內地刑法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就屬於過失犯罪,應受到刑事處罰。

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犯罪有很多相似之處,容易讓人產生混淆。按照法律規定,罪與非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對行為後果是否具有可預見性。司法工作人員通常會從分析行為入手,根據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的智能水平,以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並非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則通常認定為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