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角咀維多利亞(君匯港)幼稚園女校長涉嫌教唆三名老師,與她一同收取女家長的名牌禮物,以優待對方就讀該校的四歲兒子,包括讓該男生「打尖」轉班等,事後校長及家長同惹官非遭廉署檢控。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昨於九龍城法院裁決時指,兩名被告的行為是有可疑,但因校方容許教職員收禮後的「回禮政策」,這猶如校長的「免死金牌」;加上無法證明校長有貪污意圖,或家長送禮是為求打好關係及獲厚待等,最終裁定兩名被告涉及的收賄及行賄等共七罪全部不成立,二人獲判脫罪後未有申請取回訟費。
首被告是校長李凌秀(四十四歲)被控一項煽惑收賄罪及兩項收賄罪,次被告汪穎(卅九歲)是家庭主婦,被控四項行賄罪。裁判官裁決時指,首被告自辯指次被告是以朋友身份送禮,但又稱對方為感激她教導其子才送禮,證供自相矛盾。至於次被告自辯時則稱,看不見兒子×(現年約六歲)的學生手冊中列明「不得向老師送禮」,其證供並不合理,相信次被告是明知不許可下仍送禮。
惟裁判官指,校方於一九九七年起有「不明文」政策,容許教職員若認為拒收家長禮物會造成尷尬,可憑「專業判斷」決定是否收禮,若收禮便須回贈家長相等價值的禮物。官認為這項「回禮政策」猶如免死金牌,容許教職員收取任何禮物,並指這政策只有舊式機構才有可能出現,近代社會已不常見。裁判官指次被告所送的禮物都很昂貴,兩被告行為均有可疑,但無法證明二人送禮或收禮涉及賄賂,故裁定二人脫罪。
控方案情指,次被告兒子×於一○年入讀涉案幼稚園的學前班,其後獲首被告安排「打尖」轉班,首被告又指示教職員,每天替×換內衣及餵×服藥。次被告事後分別向校長及三名教師送禮,首被告勸教師們收禮但他們最終拒收。在一二年十二月至前年五月期間,首被告曾收取次被告所送的值千多元的Bally圍巾和值五千多元的Moiselle外套。
案件編號:KCCC 3688/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