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起草《基本法》,若曾討論者都成《基本法》一部分,那《基本法》體積將如昔日電話簿,又大又重又無人用,怎配成目前言簡意賅的地方小憲法,凌駕其他本地法律之上。《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國憲法頒布後,至今從未修改。縱起草階段有討論「公民提名」,但卻沒寫成法律條文,等同經討論後「公民提名」被否決,所以沒把這提名方式納入最終頒布的《基本法》。
法治的依據是法律條文,而非立法時討論過甚麼!有些特別情況,或把立法所經討論保存,作為「立法原意」參考。若須如斯保存,必有妥善保存方法及記錄,並附以將來可能用途的清晰標籤。
《基本法》前草委李柱銘聲稱草委會曾討論一個方案:只要行政長官候選人獲五十名市民提名,便可獲提名資格,故《基本法》的「提名委員會提名」,應包括由五十名市民提名的「公民提名」。
若翻查草委文件,幾可肯定沒保存有關討論,作為「提名委員會」包括「公民提名」的「立法依據」。若要這樣做,草委定必另定條文,清楚說明有關規定,而非留下文件,任由後人猜度「立法原意」。共產黨做事,每要求所有人清晰表態,要求黑白分明,不容有灰色地帶存在,因為有灰色地帶便有爭拗,便會同一句說話搞出兩種意思,便會不團結,便會亂。
若「公民提名」是行得通的提名方法,肯定會用清晰條文寫在《基本法》內,而不會讓李柱銘在幾十年後以「立法原意」再拿出來爭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