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中草藥洗髮護髮用品的霸王集團,控告《壹週刊》誹謗及索償逾六億三千萬元案,撰寫涉案報道的女記者林瑜婷繼續接受原告的律師盤問。林承認涉案報道有選擇性和角度偏頗,只提及她個人認同的安全標準,卻未有提及澳洲、歐盟等地的權威安全標準,以讓消費者自行作出判斷。她亦同意涉案報道引述霸王的回應有欠公道,又聲稱自己在事隔近五年後才發覺被投訴人利用。
原告的律師指,澳洲權威機構國家化學品通告和評估署(NICNAS)的科學報告,把洗髮水的「二噁烷」含量安全標準定為100 ppm(百萬分之一百)以下,而歐盟、內地、台灣的官方機構都有引述該報告,但涉案報道無提及該標準,只提到「10 ppm已經係危險邊緣」。林瑜婷解釋,她個人認為有害物質應愈少愈好,她對該權威科學研究報告也有疑惑,由於篇幅有限,她便選取報道她認為更重要的東西,故只寫出她個人所認同的一種安全標準,未寫出另一種看法。
原告的律師質疑林指,林只要用五十個字便可交代另一種看法,她沒這樣做,反而用了三分之一的報道篇幅去交代霸王的背景。律師續指,林選擇性報道,是不想讀者知道霸王產品的安全超乎理想值及在毒理學上遠低於可接受的二噁烷含量。林否認想過相關問題。原告的律師直指她的報道有偏頗,她未有同時列出兩種不同意見讓消費者自行判斷。林答說:「我認同我嘅報道有這個角度。」
原告的律師稱,霸王首席執行官萬玉華曾接受《壹週刊》訪問,並透過公關公司書面回應《壹週刊》查詢,都表明洗髮水「二噁烷」含量在100 ppm以下是安全的,但涉案報道卻指「霸王便以此(世界各地沒有界定何為微量「二噁烷」)作為擋箭牌,堅拒認錯」。律師質疑有關報道內容並不正確和不公道。
對於「霸王便以此作為擋箭牌」一句,林回應說:「不正確又未至於,但不公道,(律師)你啱,依家睇番唔公道。」惟對另一句「堅拒認錯」,林不覺得有不公道之處,她說,已記不起該兩句是否她自己所寫,有可能是編輯自己加在涉案報道之內。
林瑜婷又稱,她最初接到投訴人陳先生投訴時也有懷疑,但陳說自己的家人因癌症病逝,她認為正常人不會用自己家人的命來說謊,故百分百相信陳,直至昨日原告的律師指出陳與霸王的競爭對手有關連,她才發覺被陳利用。她稱自己在事件中已很小心,但現在回想事件,她當時應更小心。
林又說,涉案報道出版後,當時的《壹週刊》顧問張劍虹曾指示繼續跟進霸王的股價和財經分析員有何評論,但她否認要跟進涉案報道導致霸王「有幾慘」。
案件編號:HCA 119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