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生產中草藥洗髮護髮產品的霸王集團,控告《壹週刊》誹謗及索償逾六億三千萬元案,當時撰寫涉案報道的女記者昨續作供。原告霸王的律師向她指出,《壹週刊》當時顧問張劍虹在未取得霸王洗髮水的化驗報告前,已指示她搜集關於霸王的資料,目的是要以霸王作為涉案報道的主題;霸王一方續指,她上司刪走其草稿一些內容,又把涉案報道的標題由「霸王含致癌物」改成「霸王致癌」,是想「整死」霸王。
《壹週刊》前記者林瑜婷接受原告律師盤問時,承認在搜集資料和電話訪問專家後,她知道「二噁烷」可對動物致癌,也知道是無足夠證據證明「二噁烷」可對人類致癌。原告指林在訪問劉飛龍醫生時,對於「二噁烷」含量在一百萬分之十(10 ppm)以下,她的筆記寫的是「一定無事」,但她文章草稿卻寫成「應該安全的」。林對此解釋,劉當時兩句話都說過,她認為「一定無事」不代表安全,而「應該安全的」才代表安全,故選用後者;她不認同原告指「一定無事」,會令人覺得更安全。原告又指,劉在訪問中說過含量在10ppm至20ppm「長期使用有機會開始有事」,而含量在20ppm至30ppm則「有可能致癌」,她未有引述該部分訪問內容,反而在涉案報道中寫「含量在10ppm是『危險邊緣』」。林承認無引述,但解釋「危險邊緣」是指「對人體健康有害」。
林又承認,她上司覺得劉飛龍的說法「唔夠好」,故在她草稿中抽走一段內容,並指示她再訪問專家,看看專家能否說得出含量在一百萬分之十是「危險邊緣」。
原告直言,「唔夠好」的意思是因為不能「整死」霸王;林回答:「寫文唔係整死人,只係想寫事實!」原告又指,早在《壹週刊》取得霸王洗髮水的化驗報告前,張已指示林搜集霸王的資料,目的是要以霸王為涉案報道的主題,林承認。原告再指,早於霸王○九年招股時,《壹週刊》已登過一篇貶低霸王及其創始人的報道。林同意該報道不屬讚霸王,但否認有貶低。原告引述張劍虹的供詞指,在涉案報道刊登前一日,《壹週刊》開編採會時決定更改涉案報道的標題,由草稿時的「霸王含致癌物」改為見報的「霸王致癌」。林表示沒有參與該會議,對此不知情。
案件編號:HCA 119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