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修改立法法

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立法法》的決定。這是中國十五年來首次修改《立法法》。修改後的《立法法》規範了授權立法;授予了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明確細化了「稅收法定」的選擇;界定了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邊界;加強了備案審查;對司法機關制訂的司法解釋作出了規範,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健全立法制度,內地自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立法法》。《立法法》的修改,正反映出內地社會經濟和法治狀況正在發生重大改變。例如稅收法定原則早在一九八二年的《憲法》中即予確定,但由於當時內地法治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稅制經驗和條件都不成熟,全國人大於是授權國務院行使稅收設置的權力,收稅對象、金額、方式都由政府決定。修改後的《立法法》將「稅收」專設一項,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也就是說需要人大立法決定,而不再是僅通過一紙「行政通知」來實現了。

對於在內地司法實踐中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司法解釋,修訂後的《立法法》也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審判工作、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最高法院、最高檢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除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外,其他檢察等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