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飲食界名人廖傑民於○八至一二年任職飲食集團「株式會社有限公司」期間,涉誘騙公司向廖有股份的設計公司批出共值一百七十萬元的合約,及報銷與業務無關的飲食應酬開支。廖被控欺詐及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兩罪,在區院經審訊後,昨被裁定表證成立。
五十二歲被告廖傑民供稱,和民的老闆原本無意在港開分店,但經被告游說,和民老闆在九九年底終讓被告到日本的「和民」,完成廚房到餐廳服務的相關訓練。至○一年被告終於在港與日本公司合資經營和民,並於兩年內在港擴展至十三間分店。
被告於○八年與黃傑龍等人,合資經營涉案的「株式會社有限公司」,至一○年他擔任株式的行政總裁,但被告指早前與黃的口頭協議繼續有效,被告仍可經營自己生意,對於控罪指他詐騙株式會社,委託香港英菲柯斯設計有限公司為株式旗下十八間食肆提供設計工程,但他未有披露擁有英菲柯斯的三成股份;被告強調從未刻意隱瞞,並指曾建議公司不一定要委託英菲柯斯,但公司堅持起用英菲柯斯。
案件編號:DCCC 81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