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超速出軌82傷 輕鐵司機緩刑

輕鐵男司機於前年五月駕駛輕鐵列車,駛至天水圍一個路軌交匯處轉彎時,疑超速導致列車出軌傾側,造成八十二名乘客受傷。被捕司機早前在屯門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僱員疏忽罪名成立,裁判官昨日判刑時,斥責被告毫無悔意,至今仍不認為是自己犯錯致釀成事故,理應判監以懲;惟考慮被告屬初犯,將他判囚三個月但准緩刑兩年。

報稱司機的被告馮仲文(卅一歲),原被控一項故意危害安全罪,以及一項屬交替的僱員疏忽罪,裁判官最終裁定他交替罪成立。控罪指他身為港鐵僱員,於一三年五月十七日駕列車進入天水圍青山路屏山段交界橋洪路之彎位時,因疏忽未有減速至時速十五公里或以下,導致八十二名乘客受傷,其中三名女乘客嚴重受傷。控方透露,被告並無刑事紀錄,只有一項不小心駕駛的交通定罪紀錄。

事發後已調文職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在事發後,已被港鐵調任文職,不會再駕駛輕鐵,重犯機會低。現時他對事故有陰影,導致精神受壓,經常失眠、憂鬱,遇見昆蟲會感到極度驚恐,須向精神科求診。辯方又指,被告正在香港公開大學兼讀電腦科學士課程,成績優異。

官指杜撰「昏厥」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在本案中,從沒有顯示悔意,無論判他罰款、社會服務令等都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必須判囚;但接納他屬初犯及品格良好,故判緩刑處理。

案情指,被告當天駕駛列車以時速四十一公里轉入肇事彎位,車速遠高於該處時速十五公里的車速限制,專家早前作供指,這個車速肯定會令列車脫軌。被告自辯時,指稱自己患有「突然昏厥」的病歷,事發時因突然病發而未能及時減速,但裁判官當時裁決時,認為被告由此至終都不曾患有「突然昏厥」,有關病歷只是被告杜撰。

案件編號:TMCC 387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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