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激進民主有一派主張直接民主,認為應該堅持自發的個體組織,用橫向聯繫形成組織力量,但反對中央統籌或等級性的組織化,也因此否定政黨和政府。
不過,這一派主張在現實政治卻從未體現。用橫向大聯盟來結集眾多自發組織可以,結集之後的行動還需有一個集體決策的過程。由於誰也不代表誰,也不能以人數多少來決定,各個自發個體組織只能在無異議的共識下才可有集體決定、行動;或者在抽象而沒有異議的口號如民主、公義、平等號召下,各有行動,以求達到集體行動的效果。
然而,抽象口號可以有共識,實際行動總會有差異。不同的個體組織可以有不同的行動取捨,它們中間便會存在矛盾,產生分歧,互相衝突。結果如烏合之眾,一哄而散或相互纏鬥,把矛盾的目標轉移。
歷史上,許多大的政治社會運動都曾出現這樣堅持直接民主,反對既有政體的力量與主張,其中以無政府主義影響最大,可惜難以持久,可能便是出自先天的組織弱勢,沒法鞏固組織,發揮集體力量。
佔中前後湧現的反體制團體和群組似乎都有這種直接民主,或無政府主義的傾向。「誰也不代表誰」,它們對政黨似乎未有合作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最危險的是由仇恨政治發展出個體的暴力行為。但警察嚴加懲治便可鎮壓。最好的趨向是它們或與政黨合作或聯合結集,參與議會政治,改變直接民主的主張、回歸於議會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