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處輕手 最高罰一千 至今零檢控

【本報訊】衞生署監管私院法例屢遭被批過時兼罰則「輕手」,更從來沒提檢控,原來規管私家醫院的《註冊條例》過時,由上世紀六十年代沿用至今,未有大幅修改,只規管醫院人手、設施及房舍,違例最高僅罰款一千元,至今更是「零檢控」及「零罰款」。而私院通報醫療事故的機制,與公立醫院截然不同,衞生署從不主動對外披露私院事故,市民知情權被剝削。

違規醫院僅接書面勸喻

現時私院呈報醫療事故機制有灰色地帶,若不涉及衞生署訂明的十三項嚴重醫療事件,例如錯誤處方藥物,在沒有病人健康嚴重受損下,私院未必會主動呈報。以香港港安醫院違規為例,被揭發有病房的冷藏藥櫃溫度稍微超出預定溫度,無妥善儲存藥物,但院方無主動呈報衞生署,直至署方巡查時發現,署方只發書面勸喻。

規管私院《註冊條例》過時,食物及衞生局拖延多年終「補鑊」,正就規管私營醫療機構制度展開三個月諮詢,建議以新例取代現有罰則,大幅提高對私院罰款至百萬元計,若持續違規,每日追加罰款一萬元,新法例最快一七年實施。立法會議員麥美娟稱,不論公私營醫療機構,均有責任確保病人安全,私院應倣效公院呈報機制,即使事件中病人健康無損,也應向衞生署呈報,提高監管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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