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出租住宿 「一塊磚都要攞牌」

出租梳化床的經營形式異於一般旅館,屋主並無提供獨立空間予住客,經營模式較隨意,令不少屋主誤以為沒有違法。但法律界人士警告,法律上經營旅館的定義,與所出租的範圍無關,只要是收取金錢提供短期住宿,即等同經營旅館,需向當局申領牌照。

最高罰廿萬囚兩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即使屋主只是出租一張梳化床,但亦等同提供住宿,與經營賓館無異,便有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旅館牌照,否則屬經營無牌旅館,「唔係話要有獨立空間先係賓館,你接待佢住宿,就算只係一塊階磚位,都要攞牌。」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指,即使出租梳化床,亦需領取旅館牌照。發言人稱,任何處所,若經營模式符合《旅館業條例》對旅館的釋義,即任何處所,其佔用人、東主或租客會向住客提供收費住宿地方,而租出期少於連續二十八天,均必須領取旅館牌照,方可經營,否則即屬違法。

而無牌經營旅館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二十萬元及監禁兩年,由○九年至去年底,共有五百三十八人因無牌經營旅館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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