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跨區域河流共治

由九個流經國家組成的萊茵河保護委員會,突破傳統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劃分和界限,成立一個超國家組織,共同管理河道。這機構的法定地位,屬於民間組織,而非隸屬於九國政府的機構,也不是政府之間的機構,沒有制訂法律的權力。委員會主要通過協商來進行工作。而背後則由於成員國社會已有明確對治理污染的共識。民間力量的支持除了能對政府形成強大的助力,也讓社會可以加入民間環保組織;委員會以執行會議主導、決策會議輔助的方式運作,有助做實事,減少爭議。其中,執行會議一般由專家主導,也有助形成專業知識主導的氛圍。

由於中國的國土面積龐大,河流流經多個行政區域的情況普遍。這種治理體系突破既有系統,具有積極的創新意義。「河長制」最早於二○○八年由江蘇省無錫市首創,在太湖流域推行。至今,江蘇省內的十五條主要入湖河流已經全面實施「雙河長制」,每條河由省、市兩級政府首長共同擔任「河長」,一些地方還設立了市、縣、鎮、村的四級「河長」體系。

這種新型的跨行政區域河流管理體系要有效落實,還需要有一些重要配套條件:對於「河長」,需要授予彈劾和處罰其他流經區域官員的實權。沒有這項行政機制,很難讓制度發揮真正對治理成效進行評核的作用。此外,各行政區域如何分工實施工作、費用如何承擔等,也是必要釐清的制度安排。

最後,還是民間對事情的關注和支持,將是能否達成不同區域社會間共識的根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