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炒輕鐵 賴昏厥 司機候懲

輕鐵男司機於前年五月的下午駕輕鐵列車,駛至天水圍一個路軌交匯處轉彎,涉嫌超速導致列車出軌傾側,造成八十二名乘客受傷。被捕司機早前在屯門法院經審訊後,昨被裁定故意危害安全罪名不成立,但交替的僱員疏忽罪名則成立。裁判官裁決時直指被告辯稱事發時「突然昏厥」屬杜撰,「肯定係作出嚟」,官指實際上被告是清醒之下超速入彎;現先索取其背景報告,准他續保釋至下月九日始判刑。

報稱司機的卅一歲被告馮仲文,被控於一三年五月十七日違反《香港鐵路條例》下的一項故意危害安全罪,以及一項僱員疏忽的交替罪。暫委裁判官陳碧橋裁決時指,故意危害安全罪的立法原意,並不適用於控告司機的駕駛態度及行為是否違法,故裁定他此罪不成立。

「黑盒」數據證超速逾倍

至於交替罪則指被告身為港鐵僱員,駕駛列車進入天水圍青山路屏山段交界橋洪路之彎位時,因疏忽未有減速至時速十五公里或以下,導致八十二名乘客受傷。裁判官表示,根據肇事列車的「黑盒」數據,案發時該車時速達四十一公里,遠高於時速限制,肯定會令列車脫軌。至於被告辯稱有「突然昏厥」病歷,但官認為他在事故後,並沒有即時向救護員及急症室醫生透露,相反直至事發後兩周,被告才在警方會面期間,首次表示於○五、一○年曾兩度突然休克;以及於事發後十個月,才向腦神經科簡耀庭醫生表示,曾於事發前一日昏厥過。

「入彎前暈倒係作出嚟」

簡醫生其後雖診斷被告患上「血管迷走性暈厥」,並曾出庭任辯方證人作供。但裁判官認為,簡醫生未想過被告可能虛構病歷,故其診斷並不可靠。再者,被告於○五年的入職前身體檢查中,也沒透露其「突然昏厥」病歷,故裁判官肯定被告由此至終都不曾患「突然昏厥」,有關病歷都是被告杜撰,並「肯定被告入彎前暈係作出嚟」,由於被告當時是清醒下操控列車超速入灣,故裁定其交替的控罪成立。

案件編號:TMCC 387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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