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大使提告
原告是無障礙大使蕭東才,兩名被告分別是富臨集團有限公司和中采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富臨漁港,有關入稟狀不作公開取閱。根據平機會提供的資料顯示,行動不便的原告,投訴被告把涉案酒樓的傷殘人士廁所當作儲物室,存放雜物,令有需要人士未能使用。原告另指,該傷殘廁所亦缺乏維修,喉管出現漏水,對使用者造成危險。雖然原告屢次要求被告改善該傷殘廁所的情況,移除障礙物,令原告可正常使用該廁所,但不得要領。
平機會指出,為殘疾人士或長者提供的無障礙設施或通道仍然不足,因此平機會為本案的原告提供協助,凸顯提供足夠無障礙設施如傷殘廁所的重要性。
案件編號:DCEO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