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本是本港阻止淫褻物品發布的撒手鐧,根據現行條例重犯發布不雅物品人士的最高罰款可達八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惟多次發布淫褻物品、案底纍纍的積犯壹傳媒,旗下刊物累積最少一百二十八個相關案底,但最高只罰款五萬元,從未被重判,令《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刑罰形同虛設。
本港部分傳媒多次發布不雅物品,荼毒青少年。以壹傳媒為例,截至去年三月,旗下刊物已累犯一百二十八宗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案底,不過多年來獲輕判,每次僅罰款一千元至五萬元,與條例所定下的最高八十萬元罰款相距甚遠。
而壹傳媒更曾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案件的審訊。當中最令外界震驚的是,壹傳媒曾成功申請將十九宗案發時間介乎二○○三至○七年,被控涉嫌發布第二類不雅物品的個案合併處理,又以不同理由拖延審訊,令案件纏繞多年,最終只有十二宗被定罪,罰款僅介乎二萬至三萬元不等。
當時案件合併已引來多名法律界人士不滿,他們認為部分案件發生時間相距近四年,案件背景不同仍一併審理案件,做法並不恰當,而法庭決定罰款數額,判罪輕重,往往會考慮被告過去紀錄,如批准被告多次拖延審訊,將多項案件一次過處理,會技術性減少被告過去被定罪的紀錄,判決結果對被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