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與華懋集團同系的當銳有限公司於○九年出資一億二千萬元人民幣,協助兩間公司在厦門發展一個地產項目,並成為該項目部分單位的銷售代理;之後雙方發生金錢糾紛,當銳入稟向該兩間公司及其擔保人追討資金和售樓得益,結果獲判勝訴,法官當時下令被告一方要歸還一億三千萬元人民幣(約一億六千萬港元)給當銳。被告不滿法庭用人民幣計算款項,指稱這樣會令被告支付額外金錢,昨要求高院撤銷原來判決,法官聽畢雙方律師陳詞後,押後判決。
原告當銳有限公司,首被告天量有限公司、次被告天耀(廈門)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及第三被告內地商人陳書春(又名方長松)。案情指兩名被告合作厦門發展地產項目,但因資金不足,於○九年與原告簽署協議,由原告出資協助發展,並委託原告替其中三十四個單位獨家銷售代理,若單位售價每平方米超過一萬八千元人民幣,原告可分到溢價作報酬。若兩間被告公司售樓,會把資金和售樓得益支付予原告;第三被告商人陳書春(又名方長松)則是天量的擔保人。
原告本來已獲判勝訴,第二和三被告質疑判決有問題要求撤銷判決。被告代表律師昨指,原告於○九年付款時,鑑於將大筆人民幣匯入和匯出內地有困難,故以港元付款,被告應以港元還款,但法庭以人民幣計算款項,因人民幣匯率上升,加上法庭沒有考慮扣稅和被告的服務費,法庭下令被告要支付的款項比應支付的為多。
案件編號:HCA 26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