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益保障不足,打工仔有冤無路訴。有清潔工因工受傷,不但未獲僱主呈報工傷,更在工傷病假期間遭解僱。經向勞工處求助後,竟被誤指不願意出任證人而終止刑事調查,令清潔工追討無門!立法會議員要求勞工處徹查事件並依法處理,以保障勞工權益。
現年六十三歲的沈女士原為街道清潔工人,去年十一月工作期間跌倒並擦傷手腳。沈最初以為傷勢並無大礙,未有即時求診。未料一星期後手腳皆有痛感,向威爾斯親王醫院求診並獲醫生發出病假證明,僱主卻拒絕接受。其後更於有薪病假期間被解僱,事後並發現僱主一直未向勞工處呈報工傷事件。
沈深感無助,向勞工處求助並表明願意作證指控僱主,希望討回公道。豈料近日接獲勞工處來函,指沈不擬作證故終止有關刑事調查,只會處理追討工傷賠償事宜。「已經同勞工處講咗話我會做證人,有乜理由掉番轉頭話我唔肯做證人,勞工處做嘢都好離譜!」
勞工處發言人證實,去年十二月十八日才接獲有關僱主呈報的表格,惟僱主報稱意外發生超過一星期後才接獲沈女士通知,亦無檔存沈於報稱意外當日上班的紀錄,故未能確定是否承擔有關補償責任,並要求該處協助。
發言人表示,發信前沈女士透過電話聯絡職員時,曾指僱主要求病假期間暫不用上班,而僱主與沈女士皆未報稱有解僱情況,遂發出有關信件。接獲轉介後已派員再與沈女士聯絡,沈表示已接獲僱主通知往後不用再上班,是次並清晰表明願意出任控方證人。該處現正就有關僱主是否違反《僱員補償條例》展開調查,勞資關係科將為沈女士及其前僱主舉行調停會議,並會繼續密切跟進事件。
發言人指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須在法定期限內以指定表格呈報工傷事件,致命個案的呈報期限為七日,受傷個案則為十四日。僱主倘無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呈報,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五萬元。此外,僱主解僱受傷僱員,或發出通知終止其僱傭合約,均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如果工友肯做證勞工處都唔受理,係咪其他證據唔夠?定係前線職員理解當事人意願嗰陣出咗問題?勞工處都應該徹查!」勞工界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認為,勞工處必須盡快聯絡事主了解事件,並檢討發件出現溝通問題的原因,依法保障打工仔權益。
記者:徐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