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的司法體制改革正如火如荼進行,但必須意識到,在內地並非所有爭議都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例如因招商優惠政策漏洞而引發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刊登的案例顯示:某市政府計劃投資建設集中供暖鍋爐房,但因預算過大,改由社會投資者建設。某公司向政府遞交請示,自願招商引資實施相關建設計劃,並請求政府給予政策支持。
市政府經討論後,形成了辦公會議紀要,明確了適用於該鍋爐房建設項目的優惠政策。隨後該公司開始施工,並於第二年完工。
在此過程中,因政府出台了新政策取消了部分收費項目,故需要對原有的優惠政策進行重新核算和調整。市政府先後數次對工程竣工結算款數額進行核算,五次審計結果均顯示市政府欠該公司七千多萬元。因市政府主要領導變更,在支付部分欠款後,市政府便停止向該公司支付優惠政策漏洞的抵頂款項,該公司由此興訟。
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卻指出:此案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因此駁回相關起訴。法院認為儘管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存在很多民事因素,但根本上雙方沒有形成民法上的平等主體關係,因為政府辦公會議確定的優惠政策並不是雙方平等協商、共同簽訂的民事合同。法院認為相關糾紛應交由政府繼續解決。
鑑於最高法院的審判結果對地方法院有指導性意義,地方法院或許採取不受理的謹慎態度以避免大量受理此類案例,均容易造成不良的商業和社會後果。